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工作,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开考清单(2021 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 号)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沪自考委办〔2022〕1 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上海市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高职(专科)专业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5041)”“思想道德与法治(15042)”和“大学语文(04729)”。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全日制课程,可申请免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15040)”。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高职(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专)(13124)”“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高等数学(经管类)(13125)”和“高等数学(工专)(00022)”。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升本专业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15043)”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15044)”。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全日制课程,可申请免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15040)”。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专升本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专升本)(13000)”“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10993)”“离散数学(02324)”“高等数学(工本)(00023)”和“物理(工)(含实践)(00420,00421)”。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课。如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专)(13124)”“英语(专升本)(13000)”等课程。
四、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在校生、结业生、肄业生和退学学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的考试,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专业层次和要求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其他公共基础课。
五、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2 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的自考考生,可以免考“英语(专)(13124)”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达到425 分及以上的自考考生,可以免考“英语(专)(13124)”和“英语(专升本)(13000)”课程。
六、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成绩或上海市高等学校信息技术水平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成绩的自考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课程。
七、各主考学校可根据自学考试专业特点,制定微专业证书、专业技能证书与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互认和转换免考机制,并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八、高教自考各专业中所设置的部分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和选考课的免考,依照相应专业所制定的免考补充说明执行。九、根据《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申请免考的自考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六门及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十、自考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须按规定时间向主考学校提出申请,经查验核准后,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课程免考核准后,其成绩一律视为“通过”。
十一、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的免考成绩。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中,有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 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