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考试大纲
使用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2025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各级别考试大纲统一公布在审计署官方网站(www.audit.gov.cn)“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
报考对象
1.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会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2.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境外人员在报考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1.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按照规定条件报名参加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试《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仅参加《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
我国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于2011年设立,《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规定审计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257(2011—2022年期间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025700),学位证书显示的授予学位为“审计硕士”。已撤销授权点的院校在获批期间存在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的,该毕业生具备《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免考资格。
免试部分科目人员报考时应该选择报考专业为“免一科”。
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在线资格核查、网上缴费(报考高级者无需缴费)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详情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查询了解。报考人员报考时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专栏中本考试报考条件。
注意事项
(一)参加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应仔细核对准考证个人信息并阅读应试须知。准考证下载遇有问题或准考证信息有误的,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2.考试地点在全市范围内随机统筹安排,具体以准考证信息为准,请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安排提前规划赴考时间及路线。
3.考试用具等应试人员须知事项,以准考证载明为准。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4.客观题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答题前须仔细阅读试卷、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规范作答。
(二)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1.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报考人员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作答信息,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将按工作要求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5.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报名咨询电话:021-37567589、13122228268